《 拍賣法》第四十六條作了如下規(guī)定:“拍實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①拍賣的時間、地點;②拍賣標的;③拍賣標的展示時間、地點;④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(xù);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”。其中拍賣的時間、地點要使人們知道在什么地方、什么時候拍賣某種物品,以引起人們的注意,確定是否參與競賣;拍賣標的要說明委托人與拍賣物品的關系及相關權利;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和地點要使競買者能及參觀拍賣物品,以使其最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和擬出的價格;參與競買應辦理的手續(xù)提示參與競買者應提交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等,以便其合法地參與 競拍,避免因手續(xù)不全喪失競拍的機會或拍定后拖延成交時間;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,包括拍賣人認為需要競買人知道的其他各種內(nèi)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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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 拍賣法》第四十六條作了如下規(guī)定:“拍實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:①拍賣的時間、地點;②拍賣標的;③拍賣標的展示時間、地點;④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(xù);⑤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”。其中拍賣的時間、地點要使人們知道在什么地方、什么時候拍賣某種物品,以引起人們的注意,確定是否參與競賣;拍賣標的要說明委托人與拍賣物品的關系及相關權利;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和地點要使競買者能及參觀拍賣物品,以使其最后決定是否參與競買和擬出的價格;參與競買應辦理的手續(xù)提示參與競買者應提交身份證明或法律資格證明等,以便其合法地參與 競拍,避免因手續(xù)不全喪失競拍的機會或拍定后拖延成交時間;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,包括拍賣人認為需要競買人知道的其他各種內(nèi)容。 |